开发区政企恳谈会工作制度(试行)

时间:2024-04-03 13:54:02 浏览量:

XX开发区政企恳谈会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建立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进一步畅通政企沟通交流渠道,更好地服务和促进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政企恳谈会在区党工委、管委会的领导下,倾听企业意见和建议,解决企业困难问题,切实做到问政于企、问需于企、问计于企,构建政企沟通交流平台。

第三条政企恳谈会坚持问题导向原则,围绕参会企业提出的诉求、建议,现场协调解决或交由责任单位限期解决。参加政企恳谈会的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对企业的诉求、建议,应现场予以回应,并提出切实可行、企业认可的解决措施。

第四条政企恳谈会每月第二周择机召开,每次会议参加企业5-10家,聚焦不同的主题,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参与。特殊情况下,可增加恳谈会召开的频次。

第五条每次恳谈会应事先确定会议主题,政企恳谈会的参会企业名单由区优化办结合会议主题进行梳理商定。

区优化办在会前应收集参会企业诉求,梳理出应当予以协调解决的合理诉求,形成诉求清单,会前与所涉单位反馈沟通,拟定参会的相关责任单位及会议方案。会议方案报经主要领导审定后,由区优化办组织企业参会。参会企业一般为规上工业企业、服务业和重点项目投资主体,根据确定的会议主题也可邀请其他类型企业参会。

第六条政企恳谈会参会人员如下: (一)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相关领域副主任; (二)参会企业负责人; (三)参会企业“双千”包保联系单位负责人; (四)区直相关职能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 (五)党政办公室、经发局、督考办、法制办主要负责人; (六)新闻媒体人员。

第七条政企恳谈会结束后,优化办要建立企业诉求清单台账,按照“包保责任、职能责任、属地责任”相结合原则,及时交相关责任单位限期办理,并联合党政办加强全程跟踪、督查,定期通报进展情况,实现企业诉求收集、梳理、交办、督办、回访、通报等各个环节的闭合。

第八条相关责任部门、单位对企业提出的合理、合法、合规的诉求,必须尽最大努力限时解决。对确属客观原因一时难以解决的,应研究制定解决问题的路径、方法和计划安排,并做好向企业的解释工作。

对各企业提出的带有普遍性问题,相关责任单位要立足全局,从制度和政策层面上进行系统研究、整体优化,助力开发区营商环境改善。

第九条政企恳谈会交办的工作,各责任单位应当迅速推进落实,并且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对规定时限内未落实到位的,须书面向区优化办和企业说明理由。凡因工作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假作为,或反复推诿扯皮、无动于衷、消极应付、久拖不决的,交区纪委监委机关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运用信息化手段,建立线上政企沟通平台,依托XX开发区公众号,创建沟通模块,常态化收集企业需求,并纳入恳谈会沟通机制闭环管理。

第十一条本工作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二年。试行过程中的相关问题由优化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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