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对于业绩合同制定管理办法

时间:2023-09-01 08:20:02 浏览量:

业绩合同的制定 第一条 业绩合同的作用 业绩合同作为绩效管理的有效手段,有助于:
(一)
提高公司内部管理的透明度,有利于对业绩进行监督和及时反应。

(二)
将个人对业绩负责的做法制度化。

第二条 业绩合同的设计原那么 (一)
以价值为驱动:建立以价值创造为核心的企业文化;

(二)
以岗位职责为根底:全面表达各岗位关键业绩成果,充分反映岗位特色。

(三)
与战略密切结合:充分表达公司开展战略方向和目标,业绩指标及其权重的设定以公司战略为依据。

(四)
公平一致性:上下级进行开放、充分的沟通,对业绩合同产生认同。

第三条 业绩合同核心内容 业绩合同主要包括四个局部:
(一)
关键业绩指标类别 (二)
关键业绩指标 (三)
指标权重 (四)
指标量化目标 第四条 关键业绩指标类别 关键业绩指标分为三类:
(一)
效益类:表达公司价值创造的直接财务指标,全面衡量创造价值的能力,典型的效益类指标包括三类:
1. 资产盈利效率指标,如净资产收益率 2. 现金获利能力指标,如自由现金流 3. 盈利水平指标,如净利润、息税前利润 (二)
营运类:是实现公司价值增长的重要营运结果与控制变量,表达为完成战略及财务目标运用营运杠杆的能力,包括七类:
1. 收入管理指标,如销售额 2. 本钱费用控制指标,如生产本钱、管理费用 3. 投资支出控制指标,如投资资本支出 4. 营运资本管理指标,如营运资本周转期 5. 进度管理指标,如产量方案完成率 6. 科研管理指标,如新产品数量 7. 质量管理指标,如产品合格率、废品率、返工率、投诉次数、客户满意度 (三)
组织类:是实现积极健康的工作环境与公司文化的人员管理指标,表达推动公司价值观建立与人员组织竞争力的能力,包括三类:
1. 岗位设置与聘用指标,如员工总数、减员数量 2. 员工士气指标,如员工满意度 3. 人才开展指标,如优秀人才流失率 (四)
事故类指标:此类指标按照贵航集团对公司的考核要求设置,完成该类指标不加分,未完成该类指标扣分,包括两个具体指标:
1. 重大质量事故 2. 重大平安事故 第五条 关键业绩指标的设定 (一)
关键业绩指标的界定范围 1. 关键业绩指标是对公司战略目标的分解,随公司战略的演化而被调整、修正;

2. 关键业绩指标是能有效反映关键业绩驱动因素变化的衡量参数;

3. 关键业绩指标是对重点经营行动的反映,而不是对所有操作过程的反映。

(二)
关键业绩指标的作用 1. 使高层领导清晰了解对公司价值最关键的经营操作的情况;

2. 使管理者能及时诊断经营中的问题并采取行动;

3. 有力推动公司战略的执行;

4. 为业绩管理和上下级的交流沟通提供客观根底;

5. 使经营管理者集中精力于对业绩有最大驱动力的经营方面。

(三)
关键业绩指标的选择原那么 1. 指标应是所衡量的重要驱动因素,并与有关单位的使命/活动的战略方向一致;

2. 指标能够测量或具有明确的评价标准,可量化分析;

3. 受约人应有能力影响指标,并改良业绩;

4. 指标必须有明确的计算方法和数据来源;

5. 尽可能使用财务报表中已存在的工程来设计关键业绩指标。

(四)
关键业绩指标的选择方法 1. 效益类指标选择方法:
净资产收益率是公司资产盈利能力的重要指标,适用于对损益结果有重大影响的经营管理人员,对总经理和事业部部长加大该项指标的权重;

净利润与息税前利润考察创利能力,其中息税前利润剔除了融资本钱和税收因素,事业部没有资本组织权,由公司统一报税,所以对事业部部长考察息税前利润,对公司总经理那么考察净利润;

2. 营运类指标选择方法:营运类指标反映岗位独特的工作成果,,应尽量表达出主要年度目标,数量不应过多。

3. 组织类指标选择方法:
员工满意度能表达对公司策略、文化和机制的认同,可分别考察公司和事业部的员工满意度。

第六条 关键业绩指标的权重 对关键业绩指标权重的设计有以下要求:
1. 对公司战略重要性高的指标权重大;

2. 受约人影响直接且显著的指标权重大;

3. 综合性强的指标权重大,如负有损益责任的总经理的效益类指标权重大;

4. 权重分配在同级别、同类型岗位之间应具有一致性,同时兼顾每个岗位的独特性,具有一定的浮动范围。典型通用指标,如部门管理费用、员工满意度所占权重应保持统一;

5. 每一项指标的权重一般不小于5%,否那么对综合业绩的影响太微弱。为表达各指标的轻重缓急不同,指标之间的权重差异最好控制在5%以上。

第七条 关键业绩指标的目标值 确定关键业绩指标的目标值,应遵循以下原那么:
1. 具有足够的挑战性,只有少数人能全部达标,大多数人只能重点实现其中局部指标;

2. 综合考察多方面的信息依据,如历史业绩、对未来开展的预测、对事业部的控制要求,同行业竞争对手的业绩等;

3. 发约人和受约人共同商讨而最终决定,当双方对目标设定无法达成一致时,发约人具有最终的决定权;

4. 目标一经设定,原那么上不再轻易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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