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岗位设置与调整制度

时间:2023-02-09 09:45:03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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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岗位设置与调整制度

医院 岗位设置与调整制度 一、医院岗位设置原则及要求 1、医院岗位总量设置以卫生部《综合医院组织编制原则》(为依据,同时考虑医院的服务范围和整体发展规划。

  2、医院岗位结构设置以 xx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xx 省卫生厅《印发<关于加强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聘用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及 xx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xx 市卫生局印发《关于加强 xx 市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聘用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相关规定为依据,设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类,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不低于医院岗位总量的 80%,其中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不超过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 27%,中级专业技术岗位不超过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 40%,初级专业技术岗位不超过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 33%(三级乙等标准)。同时,根据《三级综合医院等级评审标准》,医院岗位设置还需要充分考虑特殊专业、特殊部门的其它要求,具体如下:

  (1)床位与工作人员之比 1:1.6;卫生专业技术岗位数与实际开放床位数之比不低于 1.15:1;护理人员占卫生技术人员 50%;病房护士与实际开放床位≥0.4:1;护理岗位与医师之比≥1.6:1;医师与实际开放床位之比≥0.3:1;

   (2)医生岗位设置原则上满足以下要求:

  A、普通科室医师与开放床位之比≥0.3:1;

  B、麻醉科医师设岗位数与手术台之比>2:1 C、病理科医师岗位数按每百张病床 1-2 人进行设置,技术人员和辅助人员岗位数按照与医师 1:1 的比例设置;

  D、新生儿科医师岗位数与床位数之比应不低于 0.3:1;

  E、ICU 医师岗位数与床位数之比不低于 0.8:1;

  F、血透室至少有 2 名执业医师,每增加 10 台透析机至少增加1 名执业医师;

  G、放射医师与病床之比为 1:50-60 计算医师人数;

  H、临床药师≥5 名;

  (3)护理人员岗位设置原则上需满足以下要求:

  A、护士岗位数占卫生技术人员岗位数应≥50%;

  B、一线护理岗位数占护理岗位总数≥95%;

  C、各病房护士岗位数与实际开放床位之比不低于 0.4:1;

  D、ICU 护士岗位数与实际床位之比不低于 2.5:1;

  E、手术室护士岗位数与手术间之比不低于 3:1,与手术台之比不低于 2.5:1;

  F、新生儿护士岗位数与床位之比不低于 0.6:1;

   G、血液透析室护士岗位数与血液透析机之比不低于 0.4:1;

  H、普通门诊平均每天 100 人就诊患者至少配 1 名护士;

  3、医院岗位设置坚持“按需设岗、精简高效、动态调整”的原则,一切从实际工作需要出发,坚决杜绝“随意设岗”、“因人设岗”。

  二、医院岗位设置及调整流程 1、常规调整:医院岗位设置常规调整每五年一次,由人事科结合医院及各科室发展规划、收治病人量变化、业务开展变化等因素,初步拟定医院岗位设置方案,并征询医院领导、各职能部门及各科室意见后,提交医院人事管理领导组讨论修订后下发。

  2、特殊情况调整:因特殊原因导致科室业务范围和业务量在未到常规调整期限时即发生了长期改变,或出现规划外新增科室等情况,导致原设岗位类别或数量不能满足工作需要时,由相关职能部门向医院人事科提交岗位设置调整申请,由人事科初步拟定岗位设置调整方案,经医院人事管理领导组讨论通过后对医院岗位设置方案进行局部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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