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不同行业上市公司ETRs的影响

时间:2022-11-02 16:10:02 浏览量:

摘要:新企业所得税法通过统一税法、降低税率、规范税基、调整优惠政策导向等措施对原企业所得税法作了重大改革,这些变化将影响上市公司的ETRs,且对不同行业上市公司的ETRs产生不同影响。通过比较不同行业上市公司在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前后两年的ETRs,发现在实施新法后,大部分行业上市公司的ETRs下降了,且行业间的ETRs差异仍然存在,但该差异比实施新法前缩小了。

关键词:新企业所得税法;上市公司;ETRs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8)12-0029-03

一、引言

2008年1月1日起,我国上市公司实施了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新企业所得税法统一降低了法定税率,规范了税前扣除标准,并将优惠政策由区域优惠为主转变为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这些变化必将影响到上市公司的所得税负担。具体到各行业来看,新企业所得税法将税收优惠的政策调整为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鼓励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农、林、牧、渔业发展、鼓励环境保护和节能节水等,与原企业所得税法相比而言发生了重大的变化,由于上市公司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范围和程度的不同,会导致行业间所得税负担的差异,这些变化对不同行业上市公司的所得税负担分别会造成什么影响呢?本文通过对不同行业上市公司实施新法前后两年ETRs的定量比较分析,研究揭示实施新法对不同行业上市公司所得税负担的影响。

二、实证研究设计及结果分析

(一)实证研究设计

1 研究指标的定义

本文所讨论的企业所得税负担是指纳税人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在一定时期内,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向国家缴纳的税额与缴纳后剩余收益或相关指标的比值,它是微观税负的一种主要税收负担,一般分名义所得税负担和实际所得税负担两种。名义所得税负担,是指企业在一定时期内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向国家缴纳的税额占其应纳税所得额的比率,一般是指国家法定的所得税税率。实际所得税负担。是指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占其会计利润的比率,一般通过实际所得税率㈣来反映企业的实际所得税负担水平。

企业的名义所得税负担与实际所得税负担往往不一致。因为ETRs不等同于法定的所得税税率,这是由于执行过程中的各种税基调整和税收优惠政策使得法定税率往往难以反映企业的实际所得税负担,而ETRs可以直观地反映出各种税率优惠对企业所得税负担的影响。通过测算和研究企业的ETRs,不但可以准确反映企业所得税对公司业绩的影响程度,更重要的是,它可以总括反映企业所得税制度对微观纳税主体的实际影响程度。

实际所得税税率ETRs进一步可分为平均ETRs(AETRs)和边际ETRs(METRs)两大类,平均ETRs被定义为税费和所得之间的比率,主要被用于税制公平性的验证;而边际ETRs是指每获得额外单位货币所支付的所得税,一般用于不同投资或筹资活动中相关税收成本的比较,主要被用于税制效率的检验。因此,本文采用平均ETRs为上市公司所得税负担水平的衡量指标,将其具体设定为:ETRs=IT+PTI,式中PTI是指上市公司的利润总额,能反映上市公司税前可支配的所得;IT是指当年缴纳的所得税额。此处ETRs更多地强调了税法对公司实际纳税的要求,不同于公司执行的所得税名义税率。

2 样本选择及行业划分

本文以2007~2008年深、沪两市上市公司的中期财务报告数据为总体分析对象,在选择具体的分析样本前,剔除了以下几类上市公司:(1)数据有缺失的公司;(2)所得税小于等于零或利润小于等于零的公司;(3)以前年度亏损,在本年度尚未弥补完的公司;(4)2007年6月以后上市的公司,以使实施新法前后两年的数据具有可比性;(5)为避免样本数据极端值的影响,按样本的1%进行剔除。

根据上述标准剔除后,本文选取的分析样本为:2007年共计1161家上市公司,2008年共计1097家,其中,有1075家上市公司同时出现在两年的分析样本中,样本重合率分别达到了93%和98%,这使得两年的分析数据具有较大的可比性。 上述样本的行业划分按照证监会公布的行业分类标准,共分为22类,其中将制造业细分为10种。具体为:A(农、林、与文化产业),M(综合类),CO(食品、饮料业),C1(纺织、服装、皮毛),C2(木材、家具业),C3(造纸、印刷业),C4(石油、化学、塑胶、塑料业),c5(电子业),c6(金属、非金属业),C7(机械、设备、仪表),C8(医药、生物制品),C9(其他制造业)。

3 数据来源及分析方法

本文研究中涉及上市公司的相关财务数据均来自于WIND金融数据库,文中采用Eviews 5.0统计软件对数据进行统计分析,采取了参数和非参数检验两种方法,即单因素方差分析和Kruskal-Wamis单向评秩方差分析。

(二)实证结果分析

1 各年度不同行业上市公司的ETRs变化分析

由上表可以看出,22个行业的上市公司,共有13个行业的上市公司2008年的实际所得税负担较2007年下降了,其中,F(交通运输、仓储业)、H(批发和零售贸易)、I(金融业)、J(房地产业)、c3(造纸、印刷业)下降幅度很大,分别达到了4.1%、5.27%、7.62%、5.04%、4.28%。另有9个行业的实际所得税负担有所上升,其中G(信息技术业)、L(传播与文化产业)、C5(电子业)上升幅度分别达到了2.87%、2.18%、1.88%。升幅与降幅相抵,使上市公司实施新法后的总体所得税负担由22.55%下降到21.42%,较上年下降了1.13%。

2 分年度行业ETRs差异的检验

由于税收优惠政策的不同,不同行业的ETRs是有差异的,下面分别对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前后年度的行业ETRs差异进行了检验。

由表2的结果可以看出,2007年和2008年行业ETRs差异的两种检验结果都是非常显著的,但由于新所得税优惠政策在产业导向上的变化,前后两年不同行业之间的ETRs差异有所不同。具体从下页表3上看,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前,B(采掘业)、E(建筑业)、F(交通运输、仓储业)、I(金融业)、J(房地产业)、H(批发和零售贸易业)、K(社会服务业)、L(传播与文化产业)、C4(石油、化学、塑胶、塑料业)九个行业上市公司的ETRs较高,平均等级秩均大于600,而仅有A(农林牧渔业)一个行业上市公司的ETRs较低,其平均等级秩小于400,其他12个行业上市公司ETRs的平均等级秩位于400与600之间。而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后,平均等级秩均大于600的只剩下6个行业,分别是B(采掘业)、E(建筑业)、H(批发和零售贸易业)、I(金融业)、J(房地产业)、K(社会服务业);平均等级秩均小于400的仍是A(农林牧渔业),剩下15个行业的平均等级秩位于400与600之间。

三、结论

综合上述实证分析,将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不同行业上市公司ETRs的影响归纳为以下两点结论:

1 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后,原享有产业优惠政策很少,企业所得税负担重的行业,ETRs下降幅度很大,如F(交通运输、仓储业)、H(批发和零售贸易)、I(金融业)、J(房地产业)、c3(造纸、印刷业)。另外的几个行业,如G(信息技术业)、L(传播与文化产业)、C5(电子业)因原有的产业优惠政策取消,虽法定税率下降了,但两者相互影响,使这些行业的企业ETRs有所上升。总体上看,实施新法后,上市公司ETRs下降行业的数量和幅度均大于ETRs上升行业的数量和幅度,使得上市公司总体的ETRs下降了。

2 实施新法前,不同行业上市公司的所得税负担存在很大的差异,平均等级秩大于600的行业有9个,且最高的平均等级秩为832.11,远远大于最低的231.80,两者之比达到3.6:1。实施新法后,大部分产业税收优惠政策将取消,只对高新技术产业、基础设施产业、农业、环境保护等产业保留税收优惠,最高的平均等级秩为736.11,最低的平均等级秩为214.80,两者之比为3.4:1,大部分行业的ETRs平均等级秩位于400~600之间,平均等级秩大于600的行业仅剩6个,行业间的ETRs差异缩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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