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票据清算中心的发展思路

时间:2022-10-29 17:35:02 浏览量:

摘 要:本文分析了新形势下天津票据清算中心建设与发展的理论政策价值及其现实意义,在此基础上对天津票据清算中心发展现状与发展优势进行了阐释。通过借鉴国内外成功经验、拓展创新思路,给出了天津票据清算中心进一步发展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票据清算中心;清算系统;融资性票据

中图分类号:F831.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4392(2006)11-0015-03

环渤海地区被誉为继“珠三角”、“长三角”之后中国的第三经济增长极,而天津作为环渤海地区的中心城市,对推动环渤海区域经济的整合和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天津票据清算中心应该抓住机遇,加快票据业务的创新与整合,加快环渤海区域发展金融服务配套措施的建设,为环渤海经济的发展提供全新的优质服务。

一、票据清算中心建设的政策价值与现实意义分析

(一)拓展票据清算中心建设与发展的政策价值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城市之间经济发展的相互依存性、互补性大大增强,经济交往的频繁导致彼此之间的异地支付结算往来也越来越密切,票据跨行政区域使用的需求更加迫切。为满足日益增长的票据跨地域使用的需要,支持区域经济快速健康发展,京、津、冀等地建立了区域性的票据交换中心,使同一票据交换中心扩大到周边地区。

我国的货币市场由票据市场、回购市场、拆借市场、短期国债市场等市场组成。票据市场作为与实体经济联系最紧密的市场,其发展对拓宽企业融资渠道,缓解企业间债务拖欠,改善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质量,强化中央银行间接调控功能都发挥着积极作用。

票据市场在货币政策的传导机制中起着重要作用,因为再贴现是投放基础货币的渠道之一,中央银行通过商业汇票再贴现利率的调整可以有效传导货币政策。目前,再贴现利率已逐渐成为中央银行的重要的基准利率,票据清算系统是我国支付清算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票据市场已成为货币政策传导的有效途径,积极发展货币市场是发展我国金融市场的一项重要任务。

(二)开拓天津票据清算中心的现实意义

1.为环渤海区域经济发展提供金融环境和金融支持。票据市场活跃,无论是对于实体经济的发展还是对于金融的发展,都有极大的促进作用。票据市场是货币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而货币市场的发展既是实体经济发展的有力支持,又是金融市场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扩大环渤海区域票据业务的合作,促进环渤海区域票据市场的发展,拓展清算中心业务服务的深度和广度,有利于为环渤海区域经济的发展提供更好的金融环境和金融支持。

2.促进环渤海区域票据市场的形成和发展。天津票据清算中心的核心带动作用可以加强环渤海区域内各城市票据业务经营机构间的协作和联合,促进区域票据市场的形成和发展。由于票据业务是现代重要的支付和融资手段,建成区域票据结算中心,将异地结算改为大同城结算,有利于地区间的交易结算,加速资金的周转。这正符合环渤海区域金融合作的目标,建立起资金流通顺畅、使用效率高、安全性强,金融合作范围广、金融有活力和服务水平好的区域金融合作体系。

3.促进环渤海区域票据业务整体水平的提高。天津票据清算业务的跨越式发展,将为环渤海区域内的其它城市提供先进经验和技术支持,可以缓解区域内发展不平衡的状况,促进区域票据市场整体水平的提高。天津的票据清算业务水平居全国前列,已经开始向区域票据清算自动化方向发展,已形成了多品种、多功能、一体化的票据清算处理系统。充分利用天津在票据业务方面的优势,扩大天津票据中心的辐射功能,可以缓解环渤海区域内小企业融资困难的窘况,进一步促进环渤海区域经济、区域市场的发展。

二、天津票据清算中心的发展现状与优势分析

(一)天津票据清算中心的发展现状

天津票据清算系统于1997年1月28日正式开通运行,经过8年的改革探索,已经开始向区域票据清算自动化方向发展,形成了多品种、多功能、一体化的票据清算处理系统。天津票据清算中心已建立京津冀跨区域票据自动清分系统,突破了传统的只能在本地区进行票据清算的模式,三方支票可在跨区域内流通使用,清算资金可在24小时内同时到账抵用,方便了京津冀的经济往来,促进了区域经济的共同发展。

天津票据清算中心率先在全国建成本外币一体化票据清分系统,改善了区域金融环境,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并建立了票据图像处理系统和商业银行票据提回集中处理系统,满足了商业银行会计集中核算和快速验印等业务要求。银联天津分公司以数据传输形式参加票据交换,缩短了资金到账时间,加快了天津市商业资金周转速度。此外,天津票据清算中心还建立了票据交换综合信息服务系统和网络退票系统,实现了各交换单位与票据清算中心的网络连接,各交换单位可及时下载有关业务数据、查询票据清算相关信息、办理网上退票业务,从而实现数据信息共享。

(二)推动环渤海区域票据业务发展的优势分析

1.丰富的区域化合作经验。清算中心多年来一直积极开展区域化合作,与北京、廊坊、唐山等城市有大量业务往来,区域化合作经验丰富。2000年6月20日,北京、大洋跨区票据交换业务正式开通,京津地区支票互相流通,实现了两个特大城市之间异地支票的流通转让,并且还覆盖到周边的唐山、沧州、廊坊、涿州等地区,天津票据清算中心的区域化合作模式已成为我国区域化票据交换的重要模式之一。

2.日渐成熟的影像技术。天津票据清算中心充分利用票据影像技术,已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建立了票据图像处理系统。图像处理系统运行以来,清分系统在清分票据的同时采集票据图像信息,有效地防范和化解了票据清算的支付风险。在此基础上利用影像技术和网络技术建设了网络退票系统,商业银行可在网上直接办理退票业务,简化了操作手续,保证了退票资金安全,成为票据交换业务中利用先进影像技术的成功范例,为影像技术的推广应用及支票的跨区域使用积累了经验,奠定了基础。

3.创新的本外币一体化清算系统。2005年9月,天津票据清算中心在全国率先建成了本外币一体化票据清分交换系统,开创了票据交换所实现本外币一体化清算的先河,对本外币一体化票据清算技术进行了创造性的探索和实践,并且取得了令人满意的成果。新系统投入使用以后取代手工分拣票据的传统模式,改由清分机对外币票掘进行自动交换、清分,并轧出资金清算差额,各外币票据交换银行的资金使用效率已有明显提高,经营成本大大降低。本外币一体化票据清分交换系统受到了天津市银行业的欢迎,参与外币票据清算的金融机构已由过去的26家增加到110多家,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显著。

三、国内外票据业务发展的经验借鉴

纵观发达国家和地区票据市场,不难发现基本上都具有如下特点:一是集中性较强,由大财团和银行成立的票券金融公司是主要的票据中介机构。二是票券金融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较为完善,利益主体明确,保证了其稳定发展。三是票据工具多样化,能适应市场的各种需要。伴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发展环渤海区域票据市场越来越重要,广泛借鉴国内外票据市场和票据业务的发展经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建立票据信用信息系统。票据清算中心在创新发展过程中应以服务区域经济为目标,发挥自身信息资源优势,与征信体系建设相结合,建立会员制的票据信用信息系统,以满足区域经济需要,更好地服务于北方经济中心发展。

2.支票影像化、电子化。在环渤海区域票据业务中支票的业务量最大,有些省市支票的业务量甚至已达到了票据总业务量的70%-80%,是区域票据清算业务的主要方式。支票以其携带安全、支付便捷、不受外部硬件设备限制等优点,受到人们的普遍欢迎。但是支票给人们带来方便的同时也产生了一系列问题,如支票的处理成本过高、处理速度较慢、易于伪造等。因此,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加快支票影像化和电子化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3.用市场机制来化解“区划壁垒”。目前金融机构的行政区划所形成的“区划壁垒”是环渤海地区实现金融互动的最大障碍。由于行政区划、金融监管和金融机构内部垂直管理,环渤海地区一直存在金融资本断裂的状况,严重阻碍了金融资本的流动和区域票据业务的发展。通过政府提供法规和政策支持的办法来解决行政区划带来的难题是比较理想化的方式,但在现有经济区域划分范围的管理模式和法律框架下,通过市场疏导的方式来解决银行间信息割裂和区划壁垒,无疑是一条捷径。

四、推动天津票据清算中心发展的对策

从目前我国票据市场发展的现状来看,票据融资仅仅作为商业银行发放贷款的一种形式,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企业的融资困境,但无法从根本上解决融资结构缺陷。因此,积极发展票据清算业务,建设票据清算中心发展所必需的外部环境,是我国票据市场发展特别是天津票据清算中心发展的现实选择。

(一)放松关于融资性票据的限制

目前我国金融机构开展票据承兑、贴现、转贴现、回购等票据业务的法律依据主要是1996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及央行1997年颁布的《支付结算办法》和《票据实施细则》等法规。现行的《票据法》更多地强调交易结算功能,而现实的情况则是票据融资功能的需求越来越大。目前票据市场工具单一、流动性不强、风险点过多而难以控制、风险向银行转移等问题也都迫切需要推出融资性票据来加以缓解。如果长期不赋予票据应有的融资助能,不利于票据市场的发展壮大。

融资性票据的具体形式为商业本票、银行(远期)本票、短期公司债,我国现行《票据法》的调整对象仅限于商业汇票和银行(即期)本票,缺少对商业本票、银行(远期)本票的规范。汇票和本票是有区别的。基于两者的差别,本票通常被用于融资交易,汇票则适用于贸易交易,所以有必要对我国现行的《票据法》进行补充修订,将商业本票和银行(远期)本票也纳入《票据法》的调整对象。

(二)加快影像技术的立法支持

从天津清算中心的现状来看,清算实务中已经有了类似于票据截流下的纸质支票的电子提示方式,但是由于我国票据法对票据行为的书面形式有着严格的规定,所以付款银行收到的原支票的电子提示并没有票据法律上的效力。如果产生票据纠纷,出票人可以银行内部之间的电子提示不是票据法的票据行为而宣布无效,这就使得银行在采用电子提示的过程中要负担被出票人索赔的风险而不愿接受电子提示,从而阻碍了支付系统现代化的发展。为此,要从立法上对于票据影像技术、票据截流予以支持。具体来讲,要加强人民银行和相关部门对票据电子提示及电子票据的研究。要以“非歧视性、功能性平等及技术中立”为原则对我国现行的票据法规进行相应的修改。在我国支付系统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要大胆吸收国外成熟的技术,并结合我国票据法规和票据结算的实际情况对引进的技术加以调试、改进,有步骤、分层次的加以推广应用,同时还要加强对消费者的宣传,以引导他们适应票据电子化的进程。

(三)发展票据市场并完善票据体系

目前我国票据市场的参与主体较少,投资功能不明显,应大力发展投资基金、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企业法人和事业法人、个人投资者与公益基金等主体参与票据市场交易。因此,应大力推广商业票据的使用,适时推广银行本票、商业本票,将存单、保险单纳入票据范畴,尝试开发无担保票据、公司票据、资产支持票据、短期票据等商业票据,允许私营企业和民问票据进入市场,不断创新丰富票据市场信用工具,增加交易品种,扩大市场规模,以改变目前我国票据品种单一的现象。要加强市场制度建设,理顺市场关系,开展业务创新。要在扩大票据市场的经营范围上,以创新的方式来提高其发展的广度和深度。首先是发展外汇票据业务,实现本外币业务一体化。其次是拓展市场参与主体,实现市场主体的多元化。

(四)建立与融资性票据相适应的票据市场制度

在目前我国票据市场不太完善的情况下,在市场准入方面不宜全面放开融资性票据,而应选择各方面条件较好的企业,参照证券市场上公司上市发行股票的办法,实行保荐人制度。由于融资性票据直接反映发行人的商业信用,只有对其发行的票据进行评级,使其资金实力、信誉及还本付息的可靠性等情况能准确有效地传递给众多投资者,使筹集更多的资金成为可能。同时,评级不合格的企业被阻止在票据市场之外,起到了降低市场风险的作用。此外,根据我国银企的实际情况,实行管理行制度,即由对企业发行融资性票据保荐的商业银行监控其出票及承兑情况,企业签发票据必须逐笔在管理行登记备案,确保企业签发商业承兑票据的余额不得突破承兑额;督促企业及时备足资金确保到期兑付票据等。如同证券市场的发展离不开证券商一样,融资性票据的发行流通和交易也离不开票据商等中介机构的作用。由这些机构提供票据融通所需多种专业化服务,如代理发行、签证、承销各种票券,承担流通、兑付、咨询等各项与票据市场相关的业务等。这有助于市场参与者降低寻找成本,提高市场效率,形成公平的市场价格。鉴于我国目前票据市场的严重缺陷,建立票据集中交易制度势在必行。在建立票据集中交易结算市场时,应分阶段进行,首先建立和发展以中心城市为依托的区域性票据市场;然后建成全国性票据集中交易和结算市场。同时在每个阶段都应建立相应的票据信息披露制度、信用评估制度、市场信用风险的预防和控制机制等。

(责任编辑 黑延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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