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党支部关于养牛合作社方案及分红方案4篇

时间:2023-04-29 08:20:02 浏览量:

篇一:村委会党支部关于养牛合作社方案及分红方案

  

  养牛专业合作社章程

  第

  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本社是由从事

  养牛

  的农户为主体,按照自愿、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民主、平等、互利原则发起成立,

  我服务、民主管理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本社定名为

  养牛专业合作社,第二条:

  村。

  本社住所设在

  县

  通过社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第三条:本社的宗旨是,,维护社员利益员的合作与联合,为社员提供生产和生活服务,

  提高社员生活质量和水平。促进社员增产增收,

  本社主要开展下列和服务活动:第四条:

  (一)为社员提供市场信息;

  ,组织技术辅导和培训;(二)引进新品种、新技术

  (三)推进标准化生产和品牌化经营;

  (四)组织社员从事产品的储藏、加工和销售;

  (五)提供其它社员所需的服务。本社是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养牛农户,自第五条:

  愿联合、民主控制的独立市场主体的合作制经济组织。

  社

  员章第

  二

  养牛的农户自愿申请,承认并遵守本章

  凡从事第六条:

  程,经本社同意,即可成为本社社员。

  社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第七条

  :社员的权利:第八条.

  (一)参加社员大会,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优先参加本社组织的各项活动,并享有本社为社员提供的各项优惠服务;

  (三)参与本社经营活动;

  (四)对本社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第九条:社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内部各项规章制度,执行社员大会和管理机构的决议,维护本社利益;

  (二)积极参与本社的各项经营活动,优先与本社开展业务往来和交易,促进本社发展;

  (三)接受本社指导,严格履行合同,按照合同要求开展养殖和服务活动并保证产品和服务质量。

  (四)为本社提供养殖信息和有关情况。

  第十条: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社员资格:

  (一)不履行社员义务;

  (二)经营上有严重违法行为;

  (三)不再符合社员资格条件;

  (四)有严重违反章程的其它事项。

  第

  三

  章

  组

  织

  机

  构

  第十一条:本社实行社员大会制度,设立管理机构,社员

  大

  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社员组成。.

  社员大会定期召开,一般每年召开一次,须有:第十二条全体社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为有效。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召开临时社员大会

  ;(一)管理机构认为必要时

  (二)五分之一以上社员或三分之一以上社员提出时。票制。社人1第十三条:社员大会有关决议的表决实行1员因故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其他社员代理,各项决议须有全体社员半数以上同意,重要事项须有全体社员三分之二以上同

  意,方为有效。日向社员召开社员大会前管理机构需提前1第十四条:

  通报会议内容。

  :社员大会的职权:第十五条

  (一)制定、修改和通过本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管理机构主任;

  (三)审议批准本社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和规章制度;

  ;(四)决定有关本社合并、分立、终止等重要事项

  (五)讨论并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管理机构是社员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第十六条

  名,每届任期负责本社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管理机构设主任1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管理机构职权

  ;(一)组织召开社员大会,执行社员大会决议

  年度生产经营计划,规章制度、拟定本社发展规划、(二).

  提交社员大会通过,并组织实施;

  (三)拟定本社机构设置,提交社员大会审议批准;

  (四)负责本社日常经营,管理和服务活动;

  (五)批准接纳新社员或原有社员的退出,取消不符合

  条件的社员资格;

  (六)负责管理本社经营活动,努力保证社员利益不受

  侵犯;

  (七)社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管理机构会议必须由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

  上出席,会议决议须有全体成员的半数以上通过方有效。管理机构会议必须有文字记录。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本章程由社员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条:本章程由本社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养牛专业合作社

  组织机构:

  主

  任:曹世洪

  社

  员:白相森

  巩在瑞

  于

  峰

  陈兆江

  王云浩

  齐登贵

  陈景友

  董连江

  董连营

  产业项目:养

  牛

  组织原则:自愿互利,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增强抗御市场风险和市场竞争能力,扩大规模,发挥.

  整体效能。增加农民收入,加快农民致富奔小康步

  伐,牵动本区域养猪业发展,带动农民致富和农村经济发展,促进县域经济繁荣。

  经营管理方式:为了扩大养牛业的规模,加快致富奔

  小康的步伐,本社实行合作化经营的四统一,即:

  统一养殖技术

  统一购进饲料

  统一销售

  统一防疫

篇二:村委会党支部关于养牛合作社方案及分红方案篇三:村委会党支部关于养牛合作社方案及分红方案

  

  养牛农民专业合作社典型材料

  “合作社可是我们养殖户的‘主心骨’,有了合作社,出栏一头牛每斤能多卖1毛到2毛钱,每头牛能多赚400元。”。XX旗敖润苏莫苏木海布日嘎嘎查养殖户告诉我们。提起“XX旗海布日嘎养牛农民专业合作社”,海布日嘎嘎查人人都竖大拇指。连外村人也羡慕地直说:“这个养牛合作社不简单!”。XX旗海布日嘎养牛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于2019年2月份,总资产600万元,合作社社员36人。目前合作社基础母牛存栏800多头,年出栏育肥牛500多头,全年产值可达300万元,纯收入可达75万元,户均纯收入近2万元。

  一、合作社的成长之路

  海布日嘎嘎查是传统的牧区,该地属于科尔沁沙地南缘。村民祖祖辈辈就以养殖放牧为主要生产方式。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当地农牧民在苏木党委、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的倡导下,积极调整产业结构。海布日嘎嘎查人工草场总面积为1万亩,年产优质牧草500万公斤,全村农田种植面积为7000亩(其中专业青贮种植面积4000亩),年产秸秆700万公斤,这些饲草料可供1.8万羊单位全年使用,另外全嘎查有牧场13万亩。基于这些丰富的资源,嘎查支部和嘎查部提出“养殖立村、牛业富民”的发展思路,积极引导农牧民发展养殖业,重点发展肉牛养殖业。到2019年年底,全嘎查肉牛产业已发展到存栏1500头,年出栏900头,全年存栏50头以上的大户有8户。

  邵金权作为支部书记,此时心中有一个百思不得其解的问题,就是“肉牛规模是扩大了,但是农牧民的收入增长怎么还是缓慢?”。2019年初,他带着这一问题,到苏木政府以及旗畜牧业局讨教,得到的答案是:养牛成本较大,由于单门独户经营,市场劣势较大。旗畜牧业局领导还告诉他“目前,要发展养殖业,一定要走合作社这条路”。于是2019年5月起,邵金权就组织几户养殖大户到四家子镇塞沃、羊场牵牛星等已经成立并运作较好的几家养牛合作社进行实地学习,对合作社有了初步的了解。在此基础之上,组织人员到北京和山东等较早成立合作社的地区进一步学习,同时,认真翻阅学习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通过大半年的学习考察,在借鉴外地运营较好合作社经验的基础上,组织本村养牛规模较大、基础较好的28户养殖户,成立了XX旗海布日嘎养牛

  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出肉牛产业化、标准化养殖,通过对自身资源、当地养殖传统、肉牛市场的深入研究,决定实行“养殖户+合作社+经纪人”的运营模式,组织发动肉牛养殖户联合起来,进行肉牛规模化养殖。将农牧户手中分散的资金以及人力组织调动起来,充分利用当地丰富的土地资源以及丰富的饲草料资源,以集中管理、分户饲养、方式发展肉牛养殖业。

  2019年2月11日召开了全体社员会议,共有28名社员参加,注册资金为60万元,股份制形式成立了养牛农民专业合作社,共有有8名股东,并表决通过了合作社章程。第一次全体成员大会通过选举产生合作社理事长,负责合作社的日常管理工作;同时表决通过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费管理办法、合作社盈余分配方案和合作社合并与分立、解散与清算方案。

  目前,合作社占地150亩,办公面积为500平方米,入社农民36人,永久性青贮窖三处(3600立方米),总资产已达600万元。目前成员现存栏肉牛1500头,基础母牛存栏800头。预计年内出栏育肥牛500头,年产值300多万元,总利润可达25万元,社员平均纯收入将近1万元。养牛农民合作社成立以来,带动当地80余户农牧民的肉牛养殖积极性,在附近地区引起了广大农牧民的反响,起到了很好的示范辐射作用。

  二、合作社的主要做法

  XX旗海布日嘎养牛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以来,一直以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出发点,以促进农牧民持续、稳定增收为目标,以小区拉动、服务推动为主要措施,紧紧抓住推行标准化生产这条主线,不断创新生产经营模式,促进养殖业增效农牧民增收。回顾合作社筹备、成立至今,合作社的主要做法总结起来就是“”,既“一个带动、两个交流、三个互助、四个统一”。

  (一)、充分发挥大户示范带动作用,提高社员养殖积极性

  选好领头人是办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关键因素。专业合作社领导人的人选必须是合作社成员中的顶尖人物,是生产经营大户,具有较强的号召力、凝聚力和管理能力,同时具备热心为会员办事的品德,海布日嘎养牛合作社领头人邵金权就是一个很好的实例。邵金权示范作用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不断扩大自身养殖规模同时,实行标准化养殖。自合作社成立以来,他将自己养殖规模从

  300头扩大到目前的450头,全年舍饲,标准化育肥。在育肥速度、效益上都有明显的效果;二是在养殖技术、饲料使用等方面起到很好的示范带动作用。任何技术、饲料使用时,首先自己试用,然后推广,从而使社员可免除疑虑,放心使用。另外,合作社成立至今,活动经费一直由其个人支付。

  (二)、引导社员互助,实现资源共享

  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之间必须加强交流,互通有无,充分体现合作社的合作功能。海布日嘎养牛合作社积极引导社员互相交流,资源共享,主要体现在技术交流和信息交流。技术交流:合作社定期召开社员现场交流会,邀请合作社有较好繁育经验的“土专家”、科技带头人在肉牛育肥基地现场示范,使社员在和“土专家”、科技带头人的面对面交流中学到知识,促进了学习的实效性;信息交流:如果说技术交流是定期的,那么信息交流就是日常的。每位社员当得到肉牛养殖技术、饲料使用、销售市场等方面信息,就会在第一时间交到理事长处,理事长负责收集管理各类信息,社员可随时查阅。

  (三)、发挥互助功能,保障合作社的发展

  农民专业合作社顾名思义,是农民在某一方面合作,寻求共同发展的一种组织。其重点在于互帮互助,互相联合发展共同的产业。海布日嘎养牛合作社充分发挥了合作社互助功能,主要体现在经济互助、技术互助、信用互助三方面。一是经济互助。任何养殖业的发展离不开资金,虽然养殖户虽然手中有了一点钱,但要发展产业化的养殖业,完全依靠养殖户个人自行解决资金问题难度很大。基于这种现象,社员之间采取小额资金内部流通,互帮互助。

  二是技术互助。大多数养殖户都有一定的养殖经验,在某些发面在实践中摸索了一些土方法,这就使合作社内部有了部分“土专家”,当养殖过程中出现一些小技术问题时,“土专家”就成了及时雨,解决紧急问题。三是在社员有较大额的资金短缺时,合作社出面,通过相互担保,向金融部门以互相担保形式贷款。

  (四)、通过四统一提高养殖效益

  合作社通过统一销售育肥牛、统一饲料使用、统一引畜、统一防疫等措施,不但提高了经济效益,而且降低了养殖风险。由于肉牛统一销售,一头肉牛价格可多卖出近400元;同时由于统一采购,在饲料、兽药等方面又降低了一定的

篇四:村委会党支部关于养牛合作社方案及分红方案

  

  养牛专业合作社章程

  养牛专业合作社章程

  欢迎来到,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养牛专业合作社章程,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养牛专业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合作社名称:本合作社定名为xx县xx养牛专业合作社。

  第二条合作社性质: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属于非盈利性质的群众团体,社团法人。社员及社员单位一不改变原有行政隶属关系。

  第三条合作社任务和业务范围: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主业务范围如下:

  (一)组织会员面向农村、面向市场、面向养殖户,积极开展养牛科学研究和经验交流及咨询,为促进我县养牛产业化进程、为农民增收做好服务。

  (二)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三)组织收购、销售成员生产的产品;(四)开展成员所需的运输、贮藏、加工、包装等服务;(五)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等。

  第二章成员

  第六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养牛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单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

  第七条申请加入合作社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合作社的章程;2、有加入合作社的意愿;3、养牛规模必须达到奶牛30头以上或肉牛100头以上。

  第八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书;2、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第九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合作社会员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2、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3、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4、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5、对合作社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合作社章程,执行合作社的决议;2、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爱护生产经营经营设施,保护本社共有财产;3、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承担本社的亏损;4、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的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第十一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合作社,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合作社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有损合作社的声誉,经教育仍然不改,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劝其退会或开除会籍;凡破产、转产、以及被剥夺国家公民权的单位和个人,会籍自然撤销,不享有合作社一切权益。

  第三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合作社的组织原则是坚持“民办、民管、民收益”和民

  主集中制,其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2、选举和罢免理事;3、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4、审议合作社组织发展和合作社工作的长远规划,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5、决定终止事宜及财产之处分;6、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会员大会分定期会议与临时会议二种,由会长召集,召集时除紧急事故外应于十五日前以书面通知。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理事会或经会员(会员代表)30%以上请求召开。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度方能召开,会议大会的决议,实行出席人数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但章程的订阅与变更,会长及会长的罢免、财产处分、本会解散及其它和会员权利义务有关系的事项,应有出度人数3/4通过。

  第十六条会员(会员代表)不能亲自出度大会时,得以书面委托其他会员(会员代表)代理,每一会员(会员代表)以代理一人为限。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每届任期两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在闭会期间领导合作社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理事会会议邀请执行监事或者监事长、经理和3名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

  1、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的决议;2、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3、向成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4、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5、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6、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本社设监事会,由1名监事组成,监事会成员任期2年,可连选连任。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职权:

  1、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2、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3、监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成员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4、向成员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及向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5、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6、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情况;7、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会议决议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理事会在接到通知后5日内就有关质询作出答复。

  第四章财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合作社经费来源

  1、成员出资;2、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3、未分配收益;4、国家扶持补助资金;5、他人捐赠款;6、其他资金。

  第二十四条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库房、加工设备、农产品等实物、技术、知识产权等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信

  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成员认缴的出资额,须在3个月内缴清

  第二十五条合作社每年年底做一次盈余分配,提取10%公积金。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提取百分之十五的公益金,用于成员的技术培训、合作社知识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其中,用于成员技术培训与合作社知识教育的比例不少于公益金数额的百分之十五。

  第二十六条本合作社可接受有关单位进行联合开发和投资入股。

  第二十七条合作社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八条合作社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合作社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合作社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条合作社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合作社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二条对合作社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三条合作社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后生效。

  第六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四条合作社他社合并,须经成员大会决议,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后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

  第三十五条经成员大会决议分立时,合作社的财产作相应分割,并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在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荐3名成员组成清算组接管本合作社,开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组成清算组时,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三十七条清算组自成立起十日内通知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三十八条清算方案须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实施。本社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社需要向成员公告的事项,采取公告方式发布,需要向社会公告的事项,采取公告方式发布。

  第四十条本章程由设立大会表决通过,全体设立人签字后生效。

  第四十一条修改本章程,须经半数以上成员或者理事会提出,理事长负责修订,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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